
2026年3月,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不慎丢失一部手机后,其通过定位功能发现手机出现在某手机维修店,遂报警求助。公安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后,调查发现是李某捡到了该部手机。因李某拒绝归还手机,刘某遂诉至大余法院。庭审过程中,李某虽返还了手机,但手机已被“刷机”处理,刘某在手机中存储的照片、通讯信息等个人资料全部被删除。
大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拾得手机后未送交有关部门,在刘某要求返还时又予以拒绝,还对手机进行格式化处理,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手机中存储的照片、通讯信息等系刘某正常人际交往、承载生活记忆的重要资料,李某删除上述资料的行为导致个人资料永久丢失,侵害了刘某的人格权益。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后果,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赔偿损失2000元。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财物,请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拨打110报警,将财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的,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随意使用、丢弃或转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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