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应
湖南长安网     2025-12-29     0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网络媒体、网友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比较关注,提出了一些疑问。就此,记者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希望法工委对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关切和问题给予必要说明。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说明和回应。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和第136条规定形成的有关情况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两次将修订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二审稿中,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各方面提出,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本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6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成为现行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律草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并依法公布施行。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11月27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不同意见。

二、关于“哪位少爷吸了”

近期,有言论针对第136条规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爷吸了”的问题,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三、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含义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种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136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两个法律的适用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属于不构成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凡属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如果将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治安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处罚,则属于错误适用法律,应当纠正;反之,亦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也应当纠正。

在两个法律适用关系上,有三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类情况:有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如故意杀人等行为,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的问题。第二类情况:有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问题,如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不存在适用刑法进行处理的问题。第三类情况:有些行为从行为特征的规定或者描述上看,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如刑法第35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当看是否构成犯罪,凡属于构成犯罪的,均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关于“吸毒记录封存”

依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吸毒行为,一些意见提出“吸毒记录封存”的问题,并表示担忧和不解。对此,说明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国家依照刑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共有12个罪名。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任何改变,禁毒工作没有任何松懈。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惩治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第二,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是强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然而,进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实现戒毒,无论对吸毒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其实际意义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一直以来重视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禁毒法,对戒毒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戒毒条例,对戒毒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戒毒相关规定。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国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可再延长一年)、社区康复(三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自愿戒毒,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吸毒人员一经发现,有关机关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三,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戒毒条例第7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4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52条和第70条、戒毒条例第7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最后,借此机会,感谢媒体、网友和社会各方面对国家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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